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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26


 
天津科技大学学术道德与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弘扬高尚的师德,促进和保障我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涉及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依据《天津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设立天津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与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与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与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分支机构,旨在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与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术道德与科学伦理的相关文件和政策。
(二)承担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督促学校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和开展学术风气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评价、论证开展涉及人体试验、动物实验等科学研究课题的伦理依据,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审查知情同意文件,对研究课题提出伦理决策的指导性建议。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纠纷及严重违反科学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评议,提出处理建议。
(五)完成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道德与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包括委员5-7名,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当中选取;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 学术道德与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同,随着校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而换届。任期中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可对个别委员进行调整。委员因故需要替换时,调整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术道德与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道德与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成立有期限的工作小组或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与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议事规程遵照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与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每年预算,并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列入学校预算。遇到重大事项可另行向学校申请经费。
第九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实施。由学术道德与科学伦理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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