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学校首页        
        
    首页    |     组织机构    |     规章制度    |     通知公告    |     教育活动    |     年度报告    |     联系我们    |
 
       栏目导航 >>首页>>规章制度>>学校文件


发布日期:2012-03-11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科技大学注册的本科生,其它各类学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者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1. 情节及后果轻微;
    2.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3.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1. 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2. 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3. 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4. 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5.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6. 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7. 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对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对被公安机关收容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屡教不改(包括因该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无论涉及金额多少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的,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明知是赃物却购买的,没收其赃物,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 明知是赃物却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团伙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 群殴为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7.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以下处分:
    1. 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屡教不改或屡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组织赌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按《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煽动民族情绪,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盗取他人网络地址或帐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四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1. 对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的,令其改正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对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对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对扰乱宿舍管理和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和安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5.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以任何形式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组织旅游业务(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的,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公共设施、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公共设施、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1.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谣、诬陷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事件的查实。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学生所在学院和学校保卫处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保留调查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处分意见的告知。学院或教务处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之前,须告知学生拟给予的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本人签收处分意见告知书,学院或教务处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形成。
    1.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做出处分决定。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需经院务会讨论通过,报学生处备案;考试违纪行为由校教务处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2.对于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特殊情况下,学生处可直接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4.学校对学生所做的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公文,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5.对发现的学生违纪事件,在违法、违纪、违规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学期末发生的违纪事件可延期至下学期处理结束。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告知。
    1.学生所在学院将学校处分决定的文件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签收处分送达通知书,拒绝签字的,有两名见证人签字,视同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2.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违纪处分的申诉。
    1.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2.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处。
    3.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5.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6.对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备案。
    1.学字号的处分决定在学生处备案,学籍号的处分决定在教务处备案。
    2.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处分材料的归档。对学生处分的备案材料,学生处和教务处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校内所有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工作一律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学生处,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与学生处协商解决。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版权所有:天津科技大信息化办 联系我们 津科备27_2号

河西校区: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邮编:300222 泰达校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29号 邮编:30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