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的同时,负责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报告,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查。对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在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后,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
第二条 立案后,根据具体情况,一般由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负责组成相对独立的小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调查期限根据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调查小组应当就所举报的问题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须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调查结论须由调查小组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少数意见应列入报告。
第四条 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若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院、系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评议和讨论,并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评议决定以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有效。处理建议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校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
第七条 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异议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校学术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决定的建议。
第八条 如果校学术委员会认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程序进行复议。复议决定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通过,以实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有效。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的裁定。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决定书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恶意诬陷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校学术委员会有权向学校提出对举报人的相应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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