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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3-07


 天津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加强学术领导,促进各学科的发展与相互渗透,充分发挥学校各方面专家教授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作用,积极推进教授治学,完善学校民主建设,努力营造开放交流的学术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和教育部有关规章,设立天津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的学术组织。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或审议并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等建设规划;

(二)审议或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三)审议或审议并决定学术组织设置、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评定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的学术水平;

(五)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六)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委员的替换,由各学术分委会经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学术委员会经民主选举的程序确定,校长聘任。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调整或增设专门委员会,也可成立有期限的专项工作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挂靠科技处,设秘书若干名,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院级单位及直属科研单位成立基层学术分委员会。基层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基层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1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所在基层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所在基层单位推荐,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基层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知名专家或学院领导担任,秘书由科研秘书兼任。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由院级单位及直属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自行制定,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基层委员会签章由挂靠单位的公章代章。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全体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应到委员数不包括因故需要回避的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施民主集中制,需要表决的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定结果。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均应有记录,会后及时整理备案。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需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和咨询。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体委员必须承担学术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科技信息、论证或审议工作,并将工作结果报告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遇重大事项可另行向学校申请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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